南工院文〔2002〕64号
随着学院规模的不断扩大,经济活动日益增多,尤其是各种形式的借支款项数量较大。为进一步规范经费借支活动,加速资金周转,切实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根据《南阳理工学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暂借款是指学院在日常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主要包括教职工借支未报销的差旅费、设备和材料预付款以及其他预支资金等。
第二条 在编教职工因公办事,经批准可从财务部门借款(包括支票和现金),学生、临时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以本人名义借用公款,特殊情况需借用公款的,应确定一位责任人签字(责任人必须是校内正式教职工),所借公款,必须专款专用。
第三条 教职工借款的审批程序按照学院有关资金的审批权限执行。凡属超过现金支付限额的借款必须经主管财务院领导或财务部门负责人审签。
第四条 所有借款必须填写《南阳理工学院借款单》,主要包括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借款方式、借款人、计划报帐时间等内容。“借款人签名”指到财务部门具体办理借支手续的人员,是还款的责任人。所有借款原则上不得找他人代借。
第五条 借款人必须在借款单约定的“计划报帐时间”内办理清算报销手续,原则上一次结清,不得拖欠。“计划报帐时间”的确定以该业务终结后不超过两周为准。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计划报帐时间”以前报销冲账的,需由借款人写明理由,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财务部门核实后,方可延期报账或还款。每项借款只能延期一次。
第七条 各单位应重视暂借款的管理,有责任和义务协助财务部门切实做好暂借款的清理工作。对有逾期未报帐的单位,财务部门有权根据借支资金的多少、逾期时间的长短等情况,扣减借款人所在单位的目标管理分。
第八条 按照“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帐的(不按本办法第六条履行手续的),财务部门有权在全院公布借款人名单、冻结该借款人所在单位在财务部门的一切经费收支活动,属借支现金的从逾期的下月起,扣除借款人本人工资直接归还借款,超过三个月仍未报销或还清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