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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阳理工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4-10-30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校内各单位:  

《南阳理工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第134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 年10 月30

 

 

 

 

 

南阳理工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南阳理工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南阳市财政局<<南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宛财行〔201421)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本着勤俭节约、强化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独立法人之外校内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学校正式教职工(以下称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学校建立公务出差审批制度,按照学校规定的经费审批权限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出差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校级及相当

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校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副处级及以上职务、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其余人员出差一般不得乘坐飞机,若因出差路途较远(1000公里以上)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须在出差前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机。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校级每人每天不超过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30元。

省外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按市财政局发布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市辖区内的县(含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出差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七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和通讯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外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市辖区内的县(含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出差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出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南阳理工学院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报销。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七章  特殊情况的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负担会议、培训期间食宿费的,个人应如实申报,学校不再另行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校按规定报销。举办单位统一收取会务费(培训费)的,会务费(培训费)凭票报销,会议(培训)期间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校按规定报销。参加会议、培训期间的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党校学习或从事课题、实验和现场设计等工作、以及各种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访问学者、课程进修),在南阳市区学习或工作的,学习或工作期间不发放任何补助费;到南阳市区以外地方学习或工作的,报销本人学习或工作期间南阳市至学习地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根据进修班、学习班主办单位或工作现场实际收费情况在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不发放公杂费。学习或工作时间在6个月(含6个月)以内的,按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超过6个月的,按每人每天16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主办单位收取的学费包括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应如实申报,学校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学习或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返校的,经批准后只报销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出差自带交通工具应当从严控制。原则上不租用社会车辆,因工作需要,确需租用的,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按照经费渠道列支,报销时应提供完整的行程记录,同时提供租车合同(协议)、费用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科研业务中使用自有车辆出差的,报销时应提供完整的行程记录、车辆全程过路过桥、住宿费及相关证明材料。自带交通工具,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二十七条  出差期间住宿费发票完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完整的,报销时应当提供不连续期间的接待单位或承运部门盖章的证明材料;否则各项出差费用只按票面金额报销,不计算发放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第二十八条  人均住宿费标准在规定住宿费限额标准20%及以下的,应当提供出差合作单位开具停留工作的有效证明,并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后,方可计算发放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否则各项出差费用只按票面金额报销。

第二十九条  参加国家及省级各类大学生比赛及活动的学生,其住宿费、公杂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学校普通工作人员出差报销补助标准的50%执行。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各单位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严格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差旅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南阳理工学院出差审批单

2.南阳理工学院省外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标准表

 

 

 

 

 

 

 

附件1

 

南阳理工学院出差审批表

出差人

 

工作单位

及职务

 

出差地点

出差事由

 

出差费用

列支渠道

 

拟出差时间

    日至     

拟乘坐交

通工具

 

审批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备注: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本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参加会议、培训等需将通知附后。


附件2

南阳理工学院省外出差住宿费
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省份

住宿费限额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100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0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0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00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下一条:关于实施南阳理工学院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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