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精神,从2017年7月1日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方能报销入账:
1、发票内容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
2、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不能根据购买方要求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3、开具增值税发票时:(1)发票上必须把商品名称、型号、数量等打印出来。(2)若发票上笼统开具“办公用品”、“食品”等名称的,必须附上由税控系统开出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4、开具培训会议清单,必须由酒店系统或销售系统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再接受系统外开具的清单。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