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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理工学院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6-09-28 15:44  

南理工字〔2012〕80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卓越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 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指省和学校为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而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卓越计划”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每年年初由教务处按照工作需要进行分配,当年使用不完的可跨年度使用。

第四条  “卓越计划”专项资金属于专项建设经费,须用于与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活动支出。

第五条  学校每年预算设立的“卓越计划”专项资金总额的20%,作为“卓越计划”项目管理经费,用于学校对“卓越计划”试点项目的申报组织(主要是新增试点专业的培育和申报费用、省级卓越计划申报组织费用)的文印费、申报材料审查的校内外专家评审费,全校性“卓越计划”建设工作研讨、交流、考察、培训以及组织参加教育部有关会议和培训所需的印刷费、会务费、旅差费、专家咨询费、招待费、用车费、专家讲座费,培训费、资料费,“卓越计划”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以及相关教学文件的专家论证评审费,试点班学生选拔考试的宣传材料印刷费和命题、考务、监考、阅卷、面试等相关费用开支。

第六条  划拨各试点学院“卓越计划”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一)为试点专业支出的旅差费、专家讲座费及住宿费;企业人员授课的讲课费、专家咨询费等相关费用;与有关企业联系的用车费、招待费等相关费用,该项支出不超过总额的40%。

   (二)与试点工作相关的教师培训费,参加或主办与试点工作有关的会议费用,与“卓越计划”相关的论文版面费、专著和教材出版的适当资助等。

   (三)必要的图书资料购置、档案建设等相关开支。

第七条  划拨各试点学院的“卓越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时按照学校专项经费审批程序审批。

“卓越计划”管理经费由教务处负责管理,使用时按包干经费支出办法审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八条  “卓越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经费支出范围执行。“卓越计划”专项资金购置的设备、材料、资料等必须按试点专业所在学院登记,由相关教研室、实验室保管,供相关教师共享,任何个人不得占为己有。

第九条  将项目经费挪作它用的,学校将视情况暂停或终止其经费使用,并追回使用不当、挪作它用的经费。 

第十条  凡使用“卓越计划”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十一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组织教务处、审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对试点专业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未包括项目的经费使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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