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南阳理工学院财务审批办法》已经第3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第48次党委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阳理工学院
2017年12月15日
南阳理工学院财务审批办法
为加强财务工作,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结合学校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经费审批原则
第一条 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严格预算执行的原则。按照预算规定的项目、额度合理使用审批资金,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或超预算审批经费支出。
第三条 合理授权的原则,根据经费性质和支出额度确定支出审批权限。
第四条 经费支出审批在集体领导、民主监督的基础上,实行主要负责人“一支笔”的审批制度。
第二章 经费支出审批责任
第五条 校长全面领导和管理学校各项行政工作,是学校财务支出的最终责任人。
第六条 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组织制定财务审批办法,审批会签大额财务支出等。
第七条 校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履行管理职责并审核批准大额财务支出和资金分配方案。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本办法授权的审批权限和范围审核批准本单位的财务支出。
第九条 精品课程、教学团队、转型发展研究、教改教研、辅导员精品项目等由项目组或个人承担的项目,其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报销手续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财务审批责任人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认真审查经济事项支出内容。各单位负责人的签名要到财务处备案。凡在经费支出审批单上签字的人员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办人对原始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验收人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负责,部门党政负责人对审签的经济支出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负主要领导责任,校领导对所审批的支出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外出学习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审批手续的,可授权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代管财务工作,行使经费使用审批权,但事前必须报请学校研究同意并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员签名必须报财务处备案。
第三章 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十二条 教学院(部)经费审批。
教学院(部)经费包括基本运行经费(含日常办公差旅费、公务用车费、电话费、实习实训费、课程设计费、实验室耗材及维护费、毕业生实践教学费、专家讲学费、教师培训费、校地合作费、学生就业及学生管理等工作经费)、专项经费及创收经费等。教学院(部)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经费指标(除专项经费外),在广泛征求广大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报财务处备案后,由财务处按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经费使用由各教学院(部)负责审批。报销时凡有项目负责人的专项经费,应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教学院(部)行政负责人终签(其中项目建设工作量补贴需填写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补贴教学课时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其他经费教学院由书记审核院长审批,教学部经费由行政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职能处(室)及其他单位经费审批
职能处(室)及其他单位经费包括基本运行经费及根据单位所承担的职责所管理的专项经费。基本运行经费由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专项经费2万元以下的支出,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2万元以上(含2万元),5万元以下的支出,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支出除履行上述程序外,由校长签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校长办公会决定;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由校党委会研究决定。报销时2万元以下的支出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批;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支出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专项经费报销时需附相关审批材料(校党委会纪要或校长办公会纪要、审批报告、项目书等)。
第十四条 后勤日常管理运行经费、全校水电费及经营性支出审批。
后勤日常管理运行经费是指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生活服务等日常运转而必须支付的卫生保洁、配电供水、日常维修、绿化管理、公寓管理、教室管理、仓库管理、通勤车管理、收发室管理、社区服务等费用。后勤日常管理运行经费、全校水电费及后勤经营性支出等经费使用由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审批,报销时由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主任签批。校医院经营性支出经费使用由校医院负责审批,报销时由校医院院长签批。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审批。
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含学校配套经费、科研启动费、青年基金、青年学术骨干、学术带头人等)和横向科研经费。科研经费使用须遵照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立项批复的经费预算或合同约定办理。报销时:纵向科研经费1万元以下的支出,项目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科研处审批 ;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支出,分管科研的校领导签批;横向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图书期刊和电子资源购置、修缮工程及设备购置经费审批。
(一)图书期刊和电子资源购置按照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教学院提出初步购置计划,图书馆论证后具体落实。5万元以下由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分管业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校长审批。报销时分管业务校领导终签。报销时附购置清单及政府采购相关手续。其中新增电子资源购置按照图书馆专用设备购置办法办理。
(二)修缮工程经费使用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3万元以上(含3万元)5万元以下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分管业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项目除履行上述程序外,由校长审批;支出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的项目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支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须经校党委会研究决定。报销时5万元以下的支出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终签;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支出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校领导终签。报销时附相关材料(校党委会纪要或校长办公会纪要、论证报告、项目书、政府采购有关手续、工程施工合同、验收单、工程审计报告或工程结算清单等)。
(三)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图书馆专用设备、后勤专用设备购置经费使用3万元以下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3万元以上(含3万元)5万元以下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分管业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除履行上述程序外,由校长审批;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须经校党委会研究决定。报销时3万元以下的支出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终签;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支出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校领导终签。报销时附相关材料(教学实验仪器设备购置附校党委会纪要或校长办公会纪要、论证报告、项目书、政府采购有关手续、验收单等;图书馆专用设备、后勤专用设备购置附校党委会纪要或校长办公会纪要、政府采购有关手续、验收单等)。
(四)办公家具设备等其他固定资产购置从严控制,使用单位提出购置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按以下程序审批:经费使用3万元以下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含3万元)10万元以下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分管业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除履行上述程序外,由校长审批;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须经校党委会研究决定。报销时3万元以下的支出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终签;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支出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校领导终签。报销时附相关材料(校党委会纪要或校长办公会纪要、申请报告、政府采购有关手续、验收单等)。
第十七条 基建工程
(一)基本建设项目通过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会研究立项后,列入年度预算。资金支付和审批严格按照项目预算进行。
(二)项目进度款拨付。项目开工建设后,款项的支付需以用款计划、工程进度、施工合同为依据,由基建部门和监理部门提出付款申请。
(三)结算款拨付。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要及时进行结算,结算款的支付,需附结算的有关材料。
(四)项目变更。项目变更审批按照《南阳理工学院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实施细则》执行。
(五)支付签批范围:5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核后,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支出除履行上述程序外,由校长终签。
第十八条 预备费审批。
(一)预备费是指为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临时需要追加的支出而设置的不安排具体用途的资金。
(二)预备费使用应从严控制,确需使用时,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按以下程序审批: 2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校长审签;2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支出,校长办公会研究后,由校长审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支出,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提出意见,由校党委会研究决定,校长签批。报销时按职能处室及其他单位管理的专项经费报销程序执行。报销时需附相关材料(党委会纪要、校长办公会纪要、审批报告、项目书等)。
第十九条 人员经费审批。
(一)教职工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含津贴、补贴、各类奖金等)及外聘教师课酬,由人事处编制发放(支付)清册,分管人事和财务校领导审批,校长终签。
(二)外籍教师劳动报酬,由国际交流处依据协议编制发放清册,人事处审核后,分管人事和财务校领导审批,校长终签。
(三)劳动劳务用工人员劳动报酬:1、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劳动劳务用工人员劳动报酬,由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编制清册,人事处审核,分管业务、人事、财务校领导审批、校长终签。2、校医院劳动用工人员劳动报酬由校医院编制清册,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3、校内其他单位劳动用工报酬应依据有关文件、合同等由人事处编制清册,分管人事、财务校领导审批、校长终签。
(四)教职工社会保险费用支出由人事处审批。
(五)学生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紧急救助、越冬物资、单项奖励等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发放清册,按以下范围审批:每次支付总额1万元以下,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终签;每次支付总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每次支付总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还需校长签批。勤工助学经费列入单位运行经费的,由相关单位按与学生处商定的发放标准编制发放清册,按以下范围审批:每次支付总额1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终签;每次支付总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每次支付总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还需校长终签。
第二十条 学生创业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和指导老师签字,申请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学生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指导老师签字后科研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公务接待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严格公务接待规定的通知》(南理工办发[2013]4号文)及相关补充规定要求执行。报销时需附相关材料(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审批单、原始清单等)。
第四章 财务报销规范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及个人根据因公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的真实合法票据或填制的制式内部单据等报销经费支出。
第二十三条 报销人须按要求详细填写相应的报销传递单,各类原始票据应按类别汇总粘贴,报销传递单上注明日期、金额、附件张数、经办人、验收人等内容,按审批权限规定送有关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 审批人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办法规定、预算经费开支范围及审批权限对审批事项进行审核,同意支出的,应签字并注明列支渠道。对提供票据不合格、超出预算范围和预算标准的支出,各级审批人应拒签。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负责原始单据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对超预算、超项目经费额度的各项支出和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原始单据不予办理;对于支出内容不合法、不真实或没有相应经费来源渠道的支出,财务人员不予办理;对于手续和审批程序不完整的,财务人员应退回经办人员补办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经费报销须持从外部取得的正规原始票据或学校财务部门印制的制式内部单据。票据内容必须填写齐全,注明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填制票据单位和填制人。接受票据单位名称需为“南阳理工学院”。
(一)发票须印有税务监制章,收据或结算票据须印有财政监制章,并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经办人或报销人必须在原始发票上逐张签名,对于大额发票(金额≥100元),应查询发票真伪,打印发票查询单,并在上面签字。若因事后审计查出的假发票,经办人须将报销款项退回学校,对恶意利用假发票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上报学校纪委严肃处理。
(二)取得的国外发票(收据),必须翻译成中文并有外事管理部门审核签字,根据发票日期当日汇率换算成人民币报销。
(三)报销用的自制原始凭证(领款单、差旅费报销单、借款单等)必须由财务处统一印制或由报销人根据规定制式自行打印。
(四)报销发票或收据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有涂改现象,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单据无效。如内容记载有误的,应由开票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必须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原始票据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票据上更正。
(五)开具增值税发票时:1、发票上必须把商品名称、型号、数量等打印出来。2、若发票上笼统开具“办公用品”、“食品”等名称的,必须附上由税控系统开出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3、开具培训会议清单,必须由酒店系统或销售系统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再接受系统外开具的清单。
开具定额发票时需有出票单位填写销货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清单上需列明所购商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单价、金额。
(六)非当年发票,期限在一年之内的,直接按程序办理报销手续,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报销。科研项目的发票有效期参照科研项目周期使用,原则上不能超出科研周期。国家税务机关对发票使用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七)票据丢失的,报销人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的留存联复印件,并加盖其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处长签字后,连同情况说明书方可报销。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车船票、飞机票等丢失的,须有同行人员或当事人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及付款证明(如附网上订单、手机短信确认信息、行程单、飞机登机牌等),经办人签字,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处长签字同意后报销。
(八)教职工到家庭所在地出差并在家里住宿的,或因工作需要在执行公务的车船上住宿的,或由于到偏远地区出差实际发生住宿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九)从农民手中购入的农副产品等无法直接取得发票的,需由税务机关代开正式发票。
(十)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等相关文件精神,茶叶、茶具、土特产、礼品、公文包、门票、烟、名酒、贺年卡、明信片、食品(慰问困难教职工除外)等禁止列支的项目严禁报销。
(十一)单位外出学习考察原则上禁止报销旅行社发票。
第二十七条 同时办理两笔以上业务相同或类似、单据编号连续或相近的,视为同一笔业务,按单笔业务审批处理。对不按上述规定,同笔业务拆分为多笔业务的,财务处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向个人发放的各类支出,应列出发放依据和明细表,注明支出标准、计算基数,并由领款人签字,经财务处审核制单后将款项打入个人银行卡中,财务处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购买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后勤服务设备、图书专用设备,凡达到国家规定固定资产标准的(现行制度规定通用设备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1500元以上的)需到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各单位购买的实验室耗材及办公用品,需办理物资验收入库手续,验收单上必须有经办人及验收人签字。
第三十条 购入的图书资料,必须到图书馆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手续。对于购买用于学习活动的图书,可不作为固定资产处理,但报销时必须附具体情况说明及资料领用清单。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捐赠资金、贷款等各类资金购买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第三十二条 经费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事项,必须办理转账或使用公务卡结算。1000元以下,属公务卡强制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三条 出国出境报销时需提供出国出境任务批件、出访经费预算表、费用开支明细收据。
第三十四条 会议费报销时需提供:大型会议和重大活动审批表、会议活动预算表、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
第三十五条 实行经费审批回避制度。各级负责人本人参与的报销事项,经费报销时应由上级负责人审批(不含科研经费),没有上级负责人的,可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各单位党政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出差报销需经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