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9年1月1日前必须完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一、本次完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对象为全校在职教职工和劳动用工人员,请各单位及时通知到每位教职工,校领导由党政办负责通知。
二、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APP并注册,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申报。
三、请每位教职工详细读“新个税扣除简要”。
附:新个税扣除简要
财务处
2018年12月30日
上一条:财务处关于启用A4版财务报销票据粘贴单的通知 下一条:财务处关于2018年年终报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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